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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尚志忠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李志强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志忠,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8行终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志忠,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肇晟,区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志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上诉人尚志忠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802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志忠以自身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尚志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志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尚志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婉春审 判 员  刘宏强代理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