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美安特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美安特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美安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安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平果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小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美安特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次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熊三恩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