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蛋与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蛋,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02民初4899号 原告:王小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保林,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夏莉,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蛋与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保林、被告斯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夏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运城义乌小商品城商品房认购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532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2年10月20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空港新区的运城义乌小商品城二期4××号房,面积12.67平方米,房款25320元,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前交房。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2532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交房,且被告也未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小蛋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的证据:1、《商品房认购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购买被告斯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运城义乌小商品城二期4××号房,面积12.67平方米,房款25320元,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前交房等内容;2、收款收据,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5320元的事实。 被告斯杰房地产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斯杰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商品房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原、被告对购买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定,是预约合同且认购合同第二十三条明确约定须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可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并非是商品房认购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故该认购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斯杰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两份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空港新区的运城义乌小商品城二期4××号房,面积12.67平方米,房款25320元,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前交房。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购房款2532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交付商品房义务。 另查明:被告斯杰房地产公司至今尚未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已交付房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被告至今未取得该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斯杰房地产公司所收原告的购房款25320元,应予以返还。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0月2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关于被告辩称的认购合同仅是双方对购买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定,是预约合同,故合法有效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小蛋与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无效; 二、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小蛋购房款2532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0月2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晋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