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陈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2民初1554号原告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7-甲3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营军,系营口市站前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现住辽宁省营口市。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