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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4660号之一

陈熙与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熙,李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熙,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李良,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陈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良应向陈熙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李良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熙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604执46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