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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再11号

李桂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桂兰,张全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再1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桂兰,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全宝,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张全宝之子),1990年12月31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内*号。再审申请人李桂兰因与被申请人张全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18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6号作出(2017)京0118民申27号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全宝以因需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张全宝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全宝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京0118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公告费560元,由张全宝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全宝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薛洪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蛟

代理

审判员  赵国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增姗

书 记 员  史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