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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594号

李肃玲与陈建设、刘峰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李肃玲,陈建设,刘峰起,任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594号

原告:李肃玲,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陈建设,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峰起,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任兰,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李肃玲与被告陈建设、刘峰起、任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李肃玲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冀 辉

审 判 员  隋冬梅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