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594号
原告:李肃玲,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陈建设,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峰起,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任兰,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李肃玲与被告陈建设、刘峰起、任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李肃玲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冀 辉
审 判 员 隋冬梅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