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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048号

朱某一、赵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一,赵胤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一,男,200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二,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赵胤,男,199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一与被执行人赵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大琨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琼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