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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恢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军、永济市城北街道赵柏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建军,永济市城北街道赵柏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恢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赵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小满,主任。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军、永济市城北街道赵柏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赵柏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赵柏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准许其提取12755.4元扶贫专项资金。

二、上述款项提取后,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赵柏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814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