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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行审212号

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行国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行国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3行审212号

申请人: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孟州市会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行国亮(系良子足浴业主),男,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行国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2016)孟会卫决字0190号孟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6)孟会卫决字0190号孟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来保

审 判 员  张菊玲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