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64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国良被执行人斯作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41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斯作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斯作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斯作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斯作新(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3×××02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