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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兵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付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彩丽,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成都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XX号X幢X层X。

法定代表人:石思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兵,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川路X号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5月24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966元及违约金2266.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31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成都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作出(2017)鲁0691执48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成都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3月31日、5月18日、6月24日、7月5日、8月22日、10月15日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控,仅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兵的银行及阿里巴巴支付宝存款7000余元,除此之外未查控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瑞传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兵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仍有项目正在合作,被执行人表示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张兵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小额银行存款暂不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刘 凯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