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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430号

唐某与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唐某,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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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430号

原告:唐某,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告:黎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唐某与被告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金明

书 记 员 林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