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430号
原告:唐某,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告:黎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唐某与被告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金明
书 记 员 林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