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120号
原告:云南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啟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鸣、范雪恢,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兴杰大厦**层**号。
法定代表人:余培英。
被告:余培英,女,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程实业有限公司、余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林春
审判员 方 玲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寸杨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