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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9024之一号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山川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裕兴中密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山川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裕兴中密板有限公司,张勇,郑春彦,康福泉,刘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9024之一号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634412618。法定代表人侯新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山川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刘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8179155-6。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被告驻马店市裕兴中密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1565724-1。法定代表人余双喜,董事长。被告张勇,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郑春彦,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康福泉,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刘建民,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山川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裕兴中密板有限公司、张勇、郑春彦、康福泉、刘建民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山川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裕兴中密板有限公司、张勇、郑春彦、康福泉、刘建民价值2500000元的资金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山川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裕兴中密板有限公司、张勇、郑春彦、康福泉、刘建民价值2500000元的资金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继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