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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214号

(2017)湘0922执214号符金毛与桃江县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符金毛,桃江县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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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湘092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符金毛,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桃江县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金毛与被执行人桃江县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桃江县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符金毛与被执行人桃江县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符金毛发现被执行人桃江县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