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葛秀英。
被执行人:杨娟。
被执行人:邛崃市双龙页岩砖厂。本院在执行葛秀英与杨娟、邛崃市双龙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娟、邛崃市双龙页岩砖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需待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0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娟、邛崃市双龙页岩砖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