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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005号

李仁福与沈为海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仁福,沈为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00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005号

申请执行人:李仁福,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执行人:沈为海,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原告李仁福诉被告沈为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仁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沈为海支付医疗费等191,614.82元、并承担诉讼费2,118.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沈为海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7月10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仁福与被执行人沈为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建华

审判员  陈长英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