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061号
申请执行人:闫春元,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170××××。
法定代表人:喻永军,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闫春元与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837号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579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九辆,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根据分配方案,本案分得14891元,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837号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峰
审判员 薛 祥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