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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398号

李明亮与严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亮,严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亮,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严加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明亮与被执行人严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严加兵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亮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加兵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受理费、公告费350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严加兵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除原住所地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严加兵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