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审20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MB0404734E。法定代表人王坤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黄友万,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章玉芬,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某计某字[2017]第008040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新罗某计某字[2017]第00804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黄友万、章玉芬夫妇2009年11月3日结婚,2010年5月20日生育第壹孩(女),2014年10月20日生育第贰孩(女),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6年11月17日生育第叁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黄友万、章玉芬征收社会抚养费80135元,限于2017年2月19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黄友万、章玉芬。送达后,被执行人黄友万、章玉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黄友万、章玉芬征收社会抚养费80135元。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某计某字[2017]第00804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黄友万、章玉芬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新罗卫计征决字[2017]第00804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刘 新 龙
审判员 谢 兰 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