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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987号

郭开何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开何,林峰,刘国辉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987号申请执行人郭开何,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峰,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刘国辉,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开何与被执行人林峰、刘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峰、刘国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开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林峰、刘国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开何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咏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