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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930号之二

四川力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力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9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力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传斌。被执行人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忠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川0107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四川力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年9月22日向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该医院在收到该通知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力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723365.79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成都迈迪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偿。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