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终4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峰,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枫海围棋俱乐部教师,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龚振山,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5号法定代表人赵国荣,主任。
上诉人宿峰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裁定认定,2016年8月8日宿峰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书面举报黑龙江省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棋牌中心)主办的2016年黑龙江省夏季围棋段级位赛收取报名费每人200元。省物价局于2016年8月12日对宿峰作出字16801号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省物价局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对省棋牌中心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体育局作出关于省棋牌中心收费行为执法建议函。建议函的内容: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你单位下属单位省棋牌中心举办“2016年黑龙江省夏季围棋段级位赛”,向参赛者收取报名费200元/人。我局对省棋牌中心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省棋牌中心于2016年8月7日—8月8日举办黑龙江省夏季围棋段级位赛,比赛面向全省,各市地业余围棋爱好者自愿参赛,依据比赛的成绩发放业余五段以下的相应段级位证书。省棋牌中心为此次比赛的主办方,制定发布《2016年黑龙江省夏季围棋段级位赛竞赛规程》规定参加比赛人员需交报名费200元/人(含准赛证费10元)。哈尔滨计奕围棋俱乐部和黑龙江省翘楚围棋俱乐部经省棋牌中心审批为比赛的承办方,按200元/人的收费标准向参赛者收取比赛报名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比赛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上述规定,省棋牌中心超越定价权限制定价格。请你单位尽快落实以下措施:
一、立即责令省棋牌中心改正超越定价权限制定价格的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省棋牌中心通报批评。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请你局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一审裁定认为,宿峰未向省棋牌中心缴纳报名费,省棋牌中心不是报名费的收费主体。宿峰系省物价局受理案件的举报人。省物价局依宿峰举报的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即执法建议函,该执法建议函是告知行为。执法建议函不能引起举报人即宿峰的权利、义务变更和灭失。省物价局对省棋牌中心超越定价权限制定价格的行为作出了处理并以执法建议函的形式答复了宿峰,该答复处理结果对宿峰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宿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宿峰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宿峰的起诉。宿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是与行政行为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即使行政行为没有影响权利义务,其也有权提起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将应受保护的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外,标准太窄。省棋牌中心作为比赛的主办方,不是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者,无论其自己收费还是委托的承办方收费,都不是定价行为,而是乱收费行为。禁止乱收费涉及到每一位围棋教育从业人员的利益,也涉及到被教育者学员和家长的利益,乱收费增加了参赛成本,减少了生源与棋校收入,围棋教育者、参赛学员和潜在报名参赛者的利益都受到损害。省物价局的违法行为已经给宿峰造成现实的不利影响,一审裁定程序违法,处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省物价局监督省棋牌中心退还报名费。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从宿峰向省物价局递交举报信的内容看,其反映问题属于信访投诉事项,省物价局对该投诉处理或者不处理、如何处理,对作为举报人宿峰自身的合法权益都不产生直接影响;宿峰不是报名费收取的相对方,其上诉主张的所谓利害关系,并不是与省物价局如何履职有直接关联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宿峰作为举报人并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宿峰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宿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晓军
审 判 员 王亚虹
审 判 员 王福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晓玲
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