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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4956号

4956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49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兴华路320号。法定代表人郭东雷,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华、王晓晔(受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70号。法定代表人裴金坤,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流浆箱1台或折价赔偿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38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17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18万元,该款由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底支付完毕。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海强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夏 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