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344号
原告:宋超,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吉敬杰,男,1979年5月13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郭伟杰,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宋超与吉敬杰、郭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宋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原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