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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0009号

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皓德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00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皓德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龚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龙,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王贵村。

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北京皓德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做出的(2016)京0108民初16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皓德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给付节能补贴款等共计9.140004万元。执行工作开展情况1、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亦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3、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立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孟凯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