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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610号

江来英、吴建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来英,吴建修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江来英,女,生于1974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被执行人吴建修,男,生于1970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关于江来英申请执行吴建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282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建修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来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建修支付欠付费用885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建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来英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建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建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来英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建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来英在被执行人吴建修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华书

审 判 员  黄志佳

人民陪审员  贺继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