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余金蓉,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方清,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被执行人曾顺旭,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余金蓉与被执行人方清、曾顺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金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清、曾顺旭给付借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清名下所有的车位的查封,由被执行人自行出售后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余金蓉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方清、曾顺旭已支付4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余金蓉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