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汉斌,系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原雷士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路12号2幢6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曹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富军,系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庆安,系贵阳正天和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阳正天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浙江商城首层0188、0128号。
法定代表人:蒙庆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富军,系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庆安,系贵阳正天和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雷士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贵阳正天和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正天和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太原雷士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申请执行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执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智远
审判员 毛 丽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