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苏武军,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镇X村*号。
被执行人:周冬梅,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路X小区*排*户。
被执行人:薛百勤,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武军与被执行人周冬梅、薛百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仍有5件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本院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姚 健执行员 郭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