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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312号之一

郑芳芳与吴贵明、张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芳芳,吴贵明,张莉,张丹,王群林,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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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芳芳,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吴贵明,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丹,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群林,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伙高坡组,组织机构代码05036776-7。法定代表人张丹,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水沟村18社,组织机构代码76886134-2。法定��表人吴贵明,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郑芳芳与张丹、王群林、张莉、吴贵明、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贵明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97561.57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07元、保全费352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364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31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科

审 判 员  钱 莉

代理

审判员  游华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