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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7184号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冯志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冯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

负责人:黄晓强。

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爽,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波,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上诉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冯志波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同意冯志波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冯志波作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亦同意冯志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1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冯志波撤回起诉。一审受理费361元,由冯志波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玉衡

审判员  印 强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翠影陈泽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