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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执恢28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关永权、周庆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8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关永权,周庆红,黄剑雄,肇庆市佳丽纸品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2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1594E。

被执行人:关永权,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周庆红,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黄剑雄,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佳丽纸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一路黄龙岗村园路企业地,组织机构代码89539592-X。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关永权、周庆红、黄剑雄、肇庆市佳丽纸品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7)粤1202执226号,现恢复案号:(2017)粤1202执恢283号】,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肇庆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肇仲案字70号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肇庆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肇仲案字70号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4523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坤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智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