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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137号

张雨、程先蓉罚金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雨,程先蓉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13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

被执行人:张雨,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程先蓉,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2011)双流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执行张雨、程先蓉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程先蓉已于2017年6月26日履行完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茄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