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7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于桂玲,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冯桂芝,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良,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再审申请人于桂玲因与被申请人冯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5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终结。于桂玲申请再审称,冯桂芝在明知于桂玲已建成的房屋地基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愿以3万元价格购买,并在购买时称其可以找人办理审批手续。购买后,不顾城管部门的阻止坚持建房,直至房屋被强拆,后果应由冯桂芝自负。双方之间的地基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于桂玲出售的地基含人工费、材料费等,不含土地及土地审批手续,3万元只是建地基的费用。冯桂芝因违章建房屋被强拆与于桂玲出售地基无关。地基具有多种使用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桂玲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前提下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建筑基础,后又将没有合法手续的该地基出售给冯桂芝。原审认定于桂玲与冯桂芝之间关于对诉争地基的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上,再审申请人于桂玲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于桂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立军
审 判 员 于树阁
代理
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 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