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毛均飞。
申请执行人:李财荣。
申请执行人:闫岩。
被执行人:罗兵。
被执行人:徐能。
被执行人:何琼仙。本院在执行毛均飞、李财荣、闫岩与罗兵、徐能、何琼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兵、徐能、何琼仙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杨旭波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