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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毛均飞、李财荣、闫岩与被执行人罗兵、徐能、何琼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均飞,李财荣,闫岩,罗兵,徐能,何琼仙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毛均飞。

申请执行人:李财荣。

申请执行人:闫岩。

被执行人:罗兵。

被执行人:徐能。

被执行人:何琼仙。本院在执行毛均飞、李财荣、闫岩与罗兵、徐能、何琼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兵、徐能、何琼仙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杨旭波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