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舒美武,男。被执行人朱志武,男。本院在执行舒美武与朱志武借款合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舒美武与被执行人朱志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执1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章华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