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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执1528号

舒美武与朱志武借款合同一案 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美武,朱志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舒美武,男。被执行人朱志武,男。本院在执行舒美武与朱志武借款合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舒美武与被执行人朱志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执1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章华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