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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1033号之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李桂芳、房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李桂芳,房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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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55号冈州大厦首层。负责人王锴,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桂芳,女,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房宝林,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桂芳、房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桂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69428.48元及利息、律师费3027.26元,被执行人房宝林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79元、保全费3270元由上述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款项9500元,本院扣除50元执行费外,余款已汇给申请执行人,另本案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轮候查封了李桂芳、房宝林共有的位于蓬江区嘉悦豪庭1幢302房产,后经本院到辖区���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2017)粤0705执10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荣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