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何福凤,女,1959年1月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福凤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福凤借款本金75157.85元,现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尚不完全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XX权证沱江字第0150107号房屋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能浩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毛 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