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钱坤,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梅,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卞子铭,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梅,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王彬,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辉煌健身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维扬路18号(骏和国际公馆)1-营业厅。
法定代表人:王彬。本院在执行钱坤、卞子铭与王彬、扬州市辉煌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苏109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扬州市辉煌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偿还钱坤、卞子铭入会费24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王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22日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彬在扬州虎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本院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现未实际经营、无经营场所且根据该公司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负债大于资产,故该股权目前无处置价值,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不要求处置该股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维明
代理
审判员 袁敦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