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胡枫,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香街丽舍**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孔凡超,男,1984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红建村红光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枫与被执行人孔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林
审 判 员 边青云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