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1执1396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枫与被执行人孔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枫,孔凡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胡枫,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香街丽舍**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孔凡超,男,1984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红建村红光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枫与被执行人孔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林

审 判 员  边青云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