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唐元寿,男,1956年2月1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金昌,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3年12月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元寿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金昌、刘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元寿借款本金264207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尚不完全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XX权证沱江字第0150107号房屋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能浩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毛 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