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潘飞。
被执行人:王建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飞与被执行人王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无银行存款、有房产,被执行人房产在汉阳法院另案拍卖中,且申请人已提交分配申请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结果告知当事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