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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871号

潘飞、王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飞,王建荣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潘飞。

被执行人:王建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飞与被执行人王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无银行存款、有房产,被执行人房产在汉阳法院另案拍卖中,且申请人已提交分配申请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结果告知当事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