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胡涛,男,1969年8月6日,住铁岭市。
申请执行人:孙晓鑫,女,1980年7月31日,住同上。
被执行人:金忠石,男,1969年6月1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何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涛、孙晓鑫与金忠石、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金忠石、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