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华东鸿,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声跃,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芜湖市盐业有限公司与何声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潘德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