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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3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郭润锁与被执行人杨建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润锁,杨建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3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郭润锁,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二中巷。

被执行人:杨建功,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信用巷*号。申请执行人郭润锁与被执行人杨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建功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赵石尧村商品房南1-62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建功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赵石尧村商品房南1-62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培   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霍武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天   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