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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480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郝喜云、郝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郝喜云,郝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48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闫现军,系该社职工。被告郝喜云,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玉明,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郝喜云、郝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