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48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闫现军,系该社职工。被告郝喜云,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玉明,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郝喜云、郝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