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4232号
原告:刘平,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陈昌禄,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刘平与被告陈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洪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