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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4232号

刘平与陈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平,陈昌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4232号

原告:刘平,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陈昌禄,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刘平与被告陈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洪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