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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223号

祝森与余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森,余沛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223号

原告:祝森,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余沛文,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祝森诉被告余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因被告余沛文下落不明,本院需向被告余沛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祝森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雯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