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223号
原告:祝森,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余沛文,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祝森诉被告余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因被告余沛文下落不明,本院需向被告余沛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祝森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雯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佳佳 关注公众号“”